重慶高新區 | 關于印發關于促進重慶高新區生物醫藥產業發展的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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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7日,重慶高新區管委會印發《關于促進重慶高新區生物醫藥產業發展的辦法》(渝高新發〔2023〕29號,以下簡稱辦法)。下面具體來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大力推進重慶高新區生物醫藥產業高質量發展,打造具有全國影響力的生物醫藥產業集聚區,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登記注冊、稅務登記和統計關系在重慶高新區直管園范圍內,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無不良信用記錄,且從事藥品、醫療器械、醫養健康服務等領域的研發、生產、流通及配套服務的生物醫藥企業或機構。
第二章 引導生物醫藥集聚發展
第三條 打造特色鮮明的產業集聚區。按照北創孵、中轉化、南制造的總體思路,構建產學研醫聯動發展的空間格局。北部大學城片區發揮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創新引領作用,形成科研成果轉化、創新團隊聚集的產業創新策源和成果孵化中心。中部的生命島、金鳳國家生物醫藥基地,以金鳳實驗室為引領,集聚創新型生物醫藥科技企業,布局研發中心和總部基地。南部的巴福片區、石板片區,聚焦創新成果產業化,打造國內一流的生物藥、高端化學制劑、醫療器械制造集群。
第四條 聚焦重點細分領域構建產業生態圈。以醫療器械、生物藥為兩核,聚焦重點細分賽道構建產業支柱。醫療器械領域,重點發展高值耗材、體外診斷、醫療設備。生物藥領域,重點布局抗體藥物、細胞治療、基因治療和新型疫苗?;瘜W藥領域,重點發展同位素藥物及化學藥高端制劑。推動布局數字醫療新賽道。
第三章 支持創新及成果轉化
第五條 支持藥品研發及轉化。
(一)支持臨床研究。在研創新藥完成I期臨床試驗研究并進入II期臨床試驗后、完成II期臨床試驗研究并進入III期臨床試驗后、完成III期臨床試驗研究并提交上市申請獲得受理后,分別按該階段實際研發投入費用的10%、20%、30%,分別給予產品注冊申請人一次性最高不超過200萬元、300萬元、700萬元的補助;在研改良型新藥和已上市生物制品完成I期臨床試驗研究并進入II期臨床試驗后、完成II期臨床試驗研究并進入III期臨床試驗后、完成III期臨床試驗研究并提交上市申請獲得受理后,分別按該階段實際研發投入費用的10%、20%、30%,分別給予產品注冊申請人一次性最高不超過100萬元、150萬元、350萬元的補助。同一品種申請多個適應癥臨床試驗不重復支持。
(二)申請藥品創新研發補助應扣除當年度已享受的其他研發補助金額,單家企業取得的年度藥品創新研發補助不超過1000萬元。
(三)鼓勵新藥產業化。藥品注冊人申請取得藥品批準文號,或企業以引進方式取得藥品批準文號,在高新區直管園內進行產業化生產,給予每個品種一次性獎勵,對創新藥每個獎勵1000萬元,對改良型新藥和已上市生物制品每個獎勵250萬元。
第六條 支持醫療器械創新轉化。
對高新區直管園范圍內首次獲得醫療器械注冊證,或引進方式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且進行產業化生產的品種給予資金支持。對首次獲批或引進三類醫療器械注冊證并產業化生產的,經評審給予單個品種一次性資金獎勵200萬元,通過國家創新醫療器械特別審查程序、國家醫療器械優先審批程序,單個品種資助上限分別再提高200萬元、100萬元。對首次獲批或引進二類醫療器械注冊證并產業化生產的,經評審給予單個品種一次性資金獎勵50萬元,通過市級創新醫療器械審批程序、市級醫療器械優先審批程序,單個品種資助上限分別再提高100萬元、50萬元。每個醫療器械企業每年獎勵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第七條 支持中藥傳承創新。
企業通過注冊申請或引進方式取得中藥經典名方復方制劑藥品注冊許可證,并在高新區直管園內實現產業化,每個品種獎勵50萬元,每個企業每年不超過200萬元。
第八條 支持同位素藥物研發及產業化。
企業通過注冊申請或引進方式取得同位素藥物批準文號,且在高新區直管園內產業化生產,給予一次性獎勵150萬元,每個企業每年不超過300萬元。
第九條 支持AI+藥物、AI+醫療器械研發及產業化。
支持AI賦能藥物加速研發平臺和人工智能醫療器械產品研發,對已具備加速藥物研發的核心算法和模型,并與藥物研發企業形成合作協議,開展實質性新藥研發服務,以及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已獲得國家認可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型檢報告,具有顯著臨床應用價值的人工智能醫療器械產品,經評審按照實際研發投入費用的15%給予支持,每個項目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四章 促進產品生產和市場推廣
第十條 支持MAH產業化生產。
對高新區直管園內藥品或者醫療器械上市許可持有人,委托本轄區內企業(委托雙方須無關聯關系)生產其所持有藥械產品,且銷售稅收結算在高新區直管園內的,對委托企業按其年度新增委托實際交易合同金額的3%給予獎勵,單個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對承擔本轄區以外委托生產任務且產值結算在高新區直管園內的企業(委托雙方須無關聯關系),按其年度新增委托實際交易合同金額的3%給予獎勵,單個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第十一條 支持藥械應用和市場推廣。
(一)建立創新產品首購首用和高新區直管園內醫療機構采購支持機制。對醫療機構采購經市認定的首臺(套)醫療器械,給予其采購金額20%的獎勵,單家醫療機構獎勵每年合計最高不超過300萬元;醫療機構采購和使用高新區直管園內無關聯企業生產的新藥、高值醫用耗材、檢驗檢測試劑和醫療設備等產品,年度實際采購金額超過200萬元的,按年度實際采購金額的5%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二)鼓勵企業參加集中采購。對于生產結算在高新區直管園內,且納入國家集中采購的品種,按照年度集中采購金額給予3%的獎勵,單品種最高不超過300萬元,每個企業每年不超過500萬元。
(三)支持數字醫療場景應用。支持高新區直管園范圍的醫院聯合人工智能企業申報AI+醫學影像、AI+輔助診療、AI+醫療機器人、AI+健康管理、AI+醫學檢驗、AI+數字人的院地合作數字醫療應用場景項目。對項目雙方注冊關系均在高新區直管園內的項目,根據每個項目實施完成情況分階段支持,支持金額不超過項目實際投入的20%,支持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第五章 加強專業服務平臺建設
第十二條 加強專業技術服務平臺建設。
(一)支持專業技術服務平臺建設。對中試服務平臺、高端制劑平臺、合同研發機構(CRO)、合同定制研發生產機構(CDMO)、合同外包生產機構(CMO)等應用基礎平臺,以及新藥評價、實驗動物、檢測檢驗、醫藥供應鏈等產業服務平臺建設,且項目固定資產投資(不包括土地、廠房投入)超過1000萬元(含),不超過5000萬元(含)部分,按照實際完成固定資產投資額的10%予以支持;超過5000萬元部分,按照實際完成固定資產投資額的20%予以支持。每個企業最高支持額度不超過1000萬元。對于特別重大平臺項目的落地,按“一事一議”給予支持。
(二)鼓勵專業技術服務平臺提供服務支撐。已建成的專業技術服務平臺為本轄區內無關聯企業或機構提供相關服務,年度實際服務合同金額在300萬元以上,且按相關規定辦理技術合同登記的,按合同年度實際服務收入金額的7%給予獎勵,最高獎勵額度不超過100萬元。
第六章 支持企業成長發展
第十三條 支持企業成長發展。
(一)固定資產投資補貼。對于新增固定資產投資額3000萬元(含)以上(不包括土地、廠房投入),且單臺(套)生產性設備50萬元(含)以上,按當年度生產性設備實際付款且列入固定資產金額的10%給予資助,每個企業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已享受專業技術服務平臺固定資產投資支持的不再享受此政策。
(二)租金支持。租用重慶高新區樓宇/廠房的生物醫藥企業,年開票收入超過500萬元,且年開票收入達到6000元/平方米及以上,按實繳租金的40%—100%給予補貼,單個企業年補貼總額不超過100萬元,且至多享受3個年度補貼。其中租用樓宇的,按企業當年度末在重慶高新區直管園區域內繳納社保人數計算,每年獲得租金支持的建筑面積不超過15平方米/人。
(三)裝修支持。對新成立、新遷入或新增租賃面積進行自行裝修的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額(不含土地、廠房投入)在2000萬元(含)以上的,按裝修建筑面積和實際裝修費用給予裝修支持,且補助額度不超過實際裝修費用,每個企業裝修費用補貼不超過200萬元。
對企業自行裝修廠房,按照最高300元/㎡標準,給予裝修費用補貼;
對企業自行裝修GMP車間,按照最高800元/㎡標準,給予裝修費用補貼;
對企業自行裝修辦公用房,按照最高600元/㎡標準,給予裝修費用補貼。
第七章 培育健康產業業態
第十四條 支持臨床研究轉化。
鼓勵重慶市內醫療機構作為組長單位承擔高新區直管園內企業臨床試驗項目,完成項目備案并有效開展,經評審,給予醫療機構最高不超過50萬元獎勵。對高新區直管園內醫療機構完成GCP認證(備案)的,給予最高100萬元一次性獎勵,每新增1個GCP專業學科,給予50萬元獎勵。每家機構每年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獎勵。
第十五條 支持舉辦具有影響力的行業峰會、論壇等活動。
對舉辦國際性/全國性、市級和高新區重點支持的生物醫藥產業峰會、論壇等活動,經批準同意后,按活動實際發生費用(經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審計)的50%給予支持,單場活動最高補貼分別不超過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單個企業年度補貼不超過100萬元。鼓勵業內具有影響力的機構、企業牽頭在高新區直管園范圍內成立“AI+”藥械產業聯盟,擇優給予單個組織最高不超過100萬元資助。
第八章 附則
第十六條 科技創新、人才引育、招商引資、金融支持、開放合作等領域扶持政策按重慶高新區相關政策執行。本辦法與重慶高新區其他政策內容重復或類同的,按就高不重復原則執行,已享受“一企一策”的企業不再重復享受本政策同類條款。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實施,2023年1月1日至本辦法實施前參照本辦法執行。執行期間如遇國家、市級有關政策調整的,根據新政策做相應調整。本辦法執行的申報標準、申報條件、申報流程等內容,另行制定申報細則;本辦法由改革發展局牽頭組織申報,各職能部門審核確認后,報改革發展局予以兌現。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重慶高新區管委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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