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丨(完整申報指南)2023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申報條件、申報時間、激勵政策、申報材料及注意事項!(附評價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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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企業技術中心?
企業技術中心,是指企業根據市場競爭需要設立的技術研發與創新機構,負責制定企業技術創新規劃、開展產業技術研發、創造運用知識產權、建立技術標準體系、凝聚培養創新人才、構建協同創新網絡、推進技術創新全過程實施。
國家鼓勵和支持企業建立技術中心,發揮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作用,建立健全企業主導產業技術研發創新的體制機制。國家根據創新驅動發展要求和經濟結構調整需要,對創新能力強、創新機制好、引領示范作用大、符合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予以認定,并給予政策支持,鼓勵引導行業骨干企業帶動產業技術進步和創新能力提高。
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申報時間:
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地方政府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通知要求報送申請材料,受理截止日期為當年5月31日。
今年重慶市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認定申報工作已開啟,點擊下方鏈接查看申報通知原文:
重慶市發改委組織開展2023年(第30批)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及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評價工作!
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激勵政策
1、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和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分中心進口科技開發用品按照國家相關稅收政策執行。
2、經海關確認后,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可按有關規定,將免稅進口的科技開發用品放置在其異地非獨立法人分支機構使用。
3、國家發展改革委結合企業技術中心創新能力建設、高技術產業化、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等工作,對國家企業技術中心予以支持。
4、國家支持國家企業技術中心承擔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的研發任務。
國家企業技術中心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在行業中具有顯著的發展優勢和競爭優勢,具有行業領先的技術創新能力和水平;
(二)企業具有較好的技術創新機制,企業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創新效率和效益顯著;
(三)有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不低于1500萬元;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少于150人;
(四)具有比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2000萬元;有較好的技術積累,重視前沿技術開發,具有開展高水平技術創新活動的能力;
(五)具有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兩年以上。
企業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內,不得存在下列情況:
(一)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二)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三)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申報材料
地方政府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管理部門,根據本辦法及當年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通知,推薦符合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并將推薦企業技術中心名單及其申請材料(一式二份)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按照《管理辦法》、《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評價工作指南(試行)》(發改辦高技〔2016〕937 號,以下簡稱《工作指南》)要求編寫申請材料,并按照《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方法》進行自評。
注:
母公司技術中心已是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的,地方政府主管部門不得再推薦其下屬子公司申請國家企業技術中心。但從事業務領域與母公司不同的子公司,可推薦其申請母公司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分中心。
子公司技術中心已是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的,地方政府主管部門在推薦其母公司申請國家企業技術中心時,應在推薦意見中明確提出將其子公司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調整為分中心或撤銷的意見。
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分中心的申請程序和要求與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相同。
認定通過國家企業技術中心之后,還有以下注意事項: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一)運行評價不合格;
(二)逾期未報送評價材料;
(三)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
(四)主要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
(五)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六)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七)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八)企業被依法終止。
因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二)項所列原因被撤銷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地方政府主管部門兩年內不得再次推薦該企業。
因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七)項所列原因被撤銷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地方政府主管部門三年內不得再次推薦該企業。
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方法
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的評價按以下工作程序進行:
一、基礎數據處理
在進行正式評價之前,首先需根據《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評價工作指南(試行)》(發改辦高技〔2016〕937號,以下簡稱《工作指南》)明確的各項指標解釋,結合申請報告中的相關附件及證明材料,對企業技術中心提交的“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數據表”中各項數據值進行逐項核實,對證明材料缺失或無效的數據,按量予以核減,以最終的核定數據作為計算每項指標得分的依據。
二、指標數值計算
在獲得各項指標的核定數據后,可獲得《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見《工作指南》附件5第一部分)中各項指標的數值。其中,有7項指標的數值須通過計算獲得。對于引入行業系數進行調節的“研發經費支出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重”、“新產品銷售收入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重”、“新產品銷售利潤占利潤總額的比重”3項指標,在計算獲得原始指標數值后,再乘以本企業所在行業的行業系數(見《工作指南》附件5第二部分)作為計算相關指標得分的最終依據。
以下是7項指標具體的計算方法:
(一)“研發人員人均研發經費支出指標”數值,由“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核定數據除以“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核定數據得到;
(二)“研發經費支出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重”數值,由“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核定數據除以“主營業務收入”核定數據,再乘以本企業所在行業的行業系數得到;
(三)“研發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重”數值,由“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核定數據除以“企業職工總數”核定數據得到;
(四)“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項目數占全部研發項目數的比重”數值,由“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項目數”核定數據除以“企業全部研發項目數”核定數據得到;
(五)“新產品銷售收入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重”數值,由“新產品銷售收入”核定數據除以“主營業務收入”核定數據,再乘以本企業所在行業的行業系數得到;
(六)“新產品銷售利潤占利潤總額的比重”數值,由“新產品銷售利潤”核定數據除以“利潤總額”核定數據,再乘以本企業所在行業的行業系數得到;
(七)“利潤率”數值,由“利潤總額”核定數據除以“主營業務收入”核定數據得到。
三、得分計算方法
獲得《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中各項指標的數值后,根據基本要求、滿分要求以及相應的計算規則,計算出各項指標的得分,其總和就是該企業的評價得分。
(一)關于各項指標的基本要求和滿分要求
各項指標的基本要求、滿分要求,由已認定國家企業技術中心歷史數據測算得到,并根據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創新發展總體情況進行動態調整。當前基本要求、滿分要求的數值見下表。
附表
各項指標基本要求和滿分要求
一級 指標 | 二級 指標 | 三級指標 | 單位 | 權重 | 基本 要求 | 滿分 要求 |
創新 投入 | 創新 經費 | 研發人員人均研發經費支出 | 萬元 | 8 | ≥5 | 120 |
研發經費支出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重 | % | 12 | 分檔 | 分檔 | ||
創新 人才 | 研發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重 | % | 7 | ≥3 | 30 | |
技術中心擁有的高級專家和博士人數 | 人 | 4 | ≥5 | 35 | ||
來技術中心從事研發工作的外部專家人數 | 人月 | 4 | ≥20 | 120 | ||
創新條件 | 技術 積累 | 企業擁有的全部有效發明專利數 | 項 | 5 | ≥5 | 100 |
企業全部研發項目數 | 項 | 4 | ≥10 | 120 | ||
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項目數占全部研發項目數的比重 | % | 4 | ≥3 | 15 | ||
創新 平臺 | 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 | 萬元 | 4 | ≥3000 | 30000 | |
國家級研發平臺數 | 個 | 3 | ≥1 | 2 | ||
省級研發平臺數 | 個 | 2 | ≥1 | 4 | ||
通過國家(國際組織)認證的實驗室和檢測機構數 | 個 | 3 | ≥1 | 2 | ||
創新績效 | 技術 產出 | 當年被受理的專利申請數 | 項 | 5 | ≥10 | 50 |
當年被受理的發明專利申請數 | 項 | 6 | ≥5 | 30 | ||
最近三年主持和參加制定的國際、國家和行業標準數 | 項 | 4 | ≥1 | 10 | ||
創新 效益 | 新產品銷售收入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重 | % | 10 | ≥20 | 40 | |
新產品銷售利潤占利潤總額的比重 | % | 10 | ≥15 | 30 | ||
利潤率 | % | 5 | ≥5 | 12 | ||
加分 | 加分 | 獲國家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技進步獎項目數 | 項 | ≤5 | — | — |
其中:
按照《工作指南》,考慮到不同規模企業在研發投入強度上存在顯著差異,對“研發經費支出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重”按照企業規模劃分為4檔,各檔對應的基本要求和滿分要求如下:
1.主營業務收入500億元以上的企業,基本要求為1.0%,滿分要求為7.0%;
2.主營業務收入100~500億元的企業,基本要求為1.5%,滿分要求為10.0%;
3.主營業務收入10~100億元的企業,基本要求為2.0%,滿分要求為12.0%;
4.主營業務收入10億元以下的企業,基本要求為3.0%,滿分要求為15.0%。
(二)關于指標得分的計算規則
指標得分按照分段線性插值的方式進行計算。
具體計算規則如下:
1.指標數值大于或等于滿分要求時,指標得分為滿分,即指標得分等于上表中的權重;
2.指標數值等于基本要求時,指標得分為權重的60%;
3.指標數值為0時,指標得分為0;
4.指標數值處于0和基本要求之間時,指標得分按線性插值的方法計算,具體計算公式為:
5.指標數值處于基本要求和滿分要求之間時,指標得分按線性插值的方法計算,具體計算公式為:
(三)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1.得分數值計算結果采用四舍五入,保留一位小數。
2.企業作為主要完成單位或企業員工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國家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技進步獎項目,特等獎每項加5分,一等獎每項加3分,二等獎每項加1分,累計不超過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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