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丨超全!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條件、申報材料、流程、激勵支持政策、認定評價、注意事項最新整理~
企業技術中心,是指企業根據市場競爭需要設立的技術研發與創新機構,負責制定企業技術創新規劃、開展產業技術研發、創造運用知識產權、建立技術標準體系、凝聚培養創新人才、構建協同創新網絡、推進技術創新全過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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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企業技術中心激勵支持政策
1、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和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分中心進口科技開發用品按照國家相關稅收政策執行。
2、經海關確認后,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可按有關規定,將免稅進口的科技開發用品放置在其異地非獨立法人分支機構使用。
3、國家發展改革委結合企業技術中心創新能力建設、高技術產業化、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等工作,對國家企業技術中心予以支持。
4、國家支持國家企業技術中心承擔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的研發任務。
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申報時間
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地方政府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通知要求報送申請材料,受理截止日期為當年5月31日。
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基本條件
(一)企業在行業中具有顯著的發展優勢和競爭優勢,具有行業領先的技術創新能力和水平;
(二)企業具有較好的技術創新機制,企業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創新效率和效益顯著;
(三)有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不低于1500萬元;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少于150人;
(四)具有比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2000萬元;有較好的技術積累,重視前沿技術開發,具有開展高水平技術創新活動的能力;
(五)具有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兩年以上。
企業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內,不得存在下列情況:
(一)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二)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三)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申報材料
地方政府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管理部門,根據本辦法及當年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通知,推薦符合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并將推薦企業技術中心名單及其申請材料(一式二份)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按照《管理辦法》、《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評價工作指南(試行)》(發改辦高技〔2016〕937 號,以下簡稱《工作指南》)要求編寫申請材料,并按照《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方法》進行自評。
注:
母公司技術中心已是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的,地方政府主管部門不得再推薦其下屬子公司申請國家企業技術中心。但從事業務領域與母公司不同的子公司,可推薦其申請母公司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分中心。
子公司技術中心已是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的,地方政府主管部門在推薦其母公司申請國家企業技術中心時,應在推薦意見中明確提出將其子公司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調整為分中心或撤銷的意見。
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分中心的申請程序和要求與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相同。
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流程
(一)請各區縣(自治縣)組織轄區內符合《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 2016 年第 34 號令,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規定的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按照《管理辦法》、《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評價工作指南(試行)》(發改辦高技〔2016〕937 號,以下簡稱《工作指南》)要求編寫申請材料,并按照《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方法》進行自評。
(二)認定領域:依據《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產品和服務指導目錄》(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 2017 年第 1 號)、國家“十四五”規劃《綱要》以及相關“十四五”國家級專項規劃明確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范圍,申請企業主營業務需符合認定領域(原則上企業技術中心研發的主要產品和服務應屬指導目錄和相關規劃范圍)。
(三)基本條件要求:省級企業技術中心需滿 2 年;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不低于 1500 萬元;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少于 150 人;年度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 2000萬;擬新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得分應高于 70 分(含 70 分);擬新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前三年內不得存在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稅收違法行為、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運行評價淘汰的企業技術中心需根據不同情況滿 2 年或 3 年后才能重新申報。
(四)請各區縣(自治縣)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星期一)18:00 前,正式行文將申報材料報送至我委。申報材料包括:《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評價表及附表、必要證明材料(三部分材料單獨裝訂)。報送材料紙質件及電子文檔(刻光盤)各一式一份。
(五)我委將會同市級相關部門,邀請行業專家對企業申報材料和評價表進行核定,擇優推薦上報。在符合要求前提下,對同時符合《綠色產業指導目錄》(發改環資〔2019〕293 號)的企業優先予以考慮。
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評價
(一)請各區縣(自治縣)組織轄區內的國家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包括中央管理企業、國務院部門管理企業),做好評價材料和免稅情況表填報,編寫評價材料的相關要求按《工作指南》執行。國家企業技術分中心獨立參與評價。
(二)請各區縣(自治縣)于 官方限定日期前,正式行文將評價材料報送至我委。評價材料包括:《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工作總結》、評價表及必要證明材料、享受國家企業技術中心政策情況(三部分材料單獨裝訂)。報送材料紙質件及電子文檔(刻光盤)各一式一份。
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注意事項
認定通過國家企業技術中心之后,還有以下注意事項: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一)運行評價不合格;
(二)逾期未報送評價材料;
(三)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
(四)主要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
(五)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六)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七)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八)企業被依法終止。
因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二)項所列原因被撤銷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地方政府主管部門兩年內不得再次推薦該企業。
因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七)項所列原因被撤銷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地方政府主管部門三年內不得再次推薦該企業。
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其他事項
(一)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發生更名或重組的,請填寫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名稱變更情況表,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由區縣(自治縣)統一來函報送。
(二)請各區縣(自治縣)切實強化審核和管理責任,對擬推薦企業技術中心材料進行認真審核,確保相關材料符合認定要求。今年各區縣(自治縣)若存在未通過國家復核的企業技術中心,下一年度所在區縣原則上不予申報。
(三)后續,我委將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相關要求,持續強化運行績效評價,不斷完善相關工作機制,提升我市國家企業技術中心運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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