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完整版)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申報條件_材料清單_推薦申報流程_相關要求匯編!附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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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部最新出臺《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為方便企業查閱,本文小編將為大家介紹“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申報條件、材料清單、推薦申報流程、相關要求_附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等內容,詳情如下。看完此文之后若還有其它疑問,或是想代理申報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國家級工業設計企業的企業單位,可以直接致電咨詢合作,專業客戶經理將竭誠為您服務!
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申報條件
申報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需穩定運營 3 年(截至申報日期),有固定的工作場所、良好的軟硬件條件、健全的管理制度、穩定的人員配置,滿足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評價指標(附件 1)要求,并具備以下條件:
(一)為省級工業設計中心;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3 年內未發生重大環保、質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為嚴重失信主體,沒有重大違法行為或涉嫌重大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情況;
(三)制造業企業等單位設立的企業工業設計中心需是專門成立、獨立運行的分支機構或內設部門。
第七條 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申報遵循自愿原則。申報主體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制造業企業等單位設立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工業設計中 心,由其具備法人資格的設立單位申報。
第八條 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工作按照“誰推薦、誰把關,誰審核、誰管理”的方式統籌開展、有序推進。
(一)申報主體向省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要求在指定信息平臺提交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申請表(參見附件 2) 及相關申請材料,對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二)省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確 定推薦名單,在規定時間內將推薦文件報送工業和信息化 部。
(三)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專家進行評審以及必要的現 場考查,征求有關行業協會意見,公示五個工作日。經審查合格且公示無異議的,認定為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
國家級企業工業設計中心申報材料清單
1. 《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申請表》;
2. 企業工業設計中心前三年度專項審計報告(含企業生產經營主要數據,工業設計中心前三年度運營主要情況);
3. 企業設立獨立的工業設計中心佐證材料;
4. 企業工業設計中心設計團隊人員情況(含學歷、工業設計專業技術職稱等佐證材料);
5. 工業設計成果獲獎證書復印件;
6. 工業設計成果獲得專利、版權等清單(含產品或項目名稱、專利名稱、專利號、權利人、授權單位、授權時間等);
7. 牽頭或參與制定標準清單及佐證材料;
8. 重要工業設計項目及主要成果產業化佐證材料;
9. 其他有關材料。
國家級工業設計企業申報材料清單
1. 《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申請表》;
2. 工業設計企業前三年度專項審計報告(含企業設計經營主要數據,工業設計服務業績等主要情況);
3. 企業工業設計中心設計團隊人員情況(含學歷、工業設計專業技術職稱等佐證材料);
4. 工業設計成果獲得專利、版權等清單(含產品或項目名稱、專利名稱、專利號、權利人、授權單位和授權時間等);
5. 工業設計成果獲獎證書復印件;
6. 完成的工業設計項目及主要成果產業化佐證材料;
7. 企業管理、知識產權保護、發展規劃等方面材料;
8. 其他有關材料。
注:請申報企業將材料全部上傳至工業設計中心管理系統,并確保線上線下材料內容一致。
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申報推薦流程
(一)滿足申報條件。申報主體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滿足《管理辦法》第二章第六條、第七條所列有關條件。
(二)申報組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省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申報推薦工作。
(三)推薦數量。已開展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工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推薦數量不超過10家;未開展認定工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推薦數量不超過6家;計劃單列市推薦數量不超過3家。
(四)申報方式。請省級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進行初審,擇優確定推薦名單,向初審合格的申報主體分配網上登錄賬號(隨后提供),由申報主體通過工業設計中心管理系統(網址:www.id-center.org.cn)在線填報所需信息。相關申報材料見附件,填寫的內容和材料格式應符合《管理辦法》要求。
(五)申報日期。請省級主管部門組織初審合格的企業在線打印申報材料(一式一份),加蓋推薦單位(省級主管部門)公章,于2023年8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產業政策與法規司)。
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申報工作要求
(一)開展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及復核工作是引導工業設計創新發展、提升制造業設計能力的重要措施。請各省級主管部門高度重視,嚴格按照基本條件、推薦數量、時間節點等要求,做好申報推薦、復核相關工作。
(二)省級主管部門要對申報及復核材料嚴格把關,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申報推薦和復核相關工作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企業收取費用。
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 2035 年遠景目標綱要》,加快培育壯大工業設計市場主體,促進工業設計創新發展,提升工業設計賦能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的能力,根據《國務院關于推進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0 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等相關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工業設計是指以工業產品為主要對象,綜合運用科技手段和工學、美學、心理學、經濟學 等知識,對產品的功能、結構、形態及包裝等進行整合優化的創新活動。
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是指經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工業設計創新力強、業績突出、發展水平領先的工業設計機構。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包括兩種類型:制造業企業等單位設立的,主要為本單位提供工業設計服務的企業工業設計中心; 面向市場需求提供工業設計服務的工業設計企業。
第四條 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的認定工作堅持政府引導、企業自愿,公開透明、擇優確定,動態管理、逐步提升的原則。
第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的認定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工業設計中心(以下簡稱省級工業設計中心) 認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 認定條件與程序
第六條 申報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需穩定運營 3 年(截至申報日期),有固定的工作場所、良好的軟硬件條件、健全的管理制度、穩定的人員配置,滿足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評價指標(附件 1)要求,并具備以下條件:
(一)為省級工業設計中心;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3 年內未發生重大環保、質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為嚴重失信主體,沒有重大違法行為或涉嫌重大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情況;
(三)制造業企業等單位設立的企業工業設計中心需是專門成立、獨立運行的分支機構或內設部門。
第七條 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申報遵循自愿原則。申報主體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制造業企業等單位設立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工業設計中 心,由其具備法人資格的設立單位申報。
第八條 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工作按照“誰推薦、誰把關,誰審核、誰管理”的方式統籌開展、有序推進。
(一)申報主體向省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要求在指定信息平臺提交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申請表(參見附件 2) 及相關申請材料,對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二)省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確 定推薦名單,在規定時間內將推薦文件報送工業和信息化 部。
(三)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專家進行評審以及必要的現 場考查,征求有關行業協會意見,公示五個工作日。經審查合格且公示無異議的,認定為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
第九條 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每 2 年認定一次。
第三章 培育與管理
第十條 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加強指導和服務,建立健全工業設計中心梯度培育體系,持續培育壯大工業設計市場主體。
工業和信息化部加強宏觀指導和政策引導,推動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聚焦制造業重點領域,實現設計優化和提升; 面向產業鏈供應鏈中小企業開放設計項目,增強產業鏈協同設計能力和水平;積極參與關鍵技術攻關、重大項目研發, 提升產業創新能力。
省級主管部門立足本地區產業特點和工業設計發展階 段,參照本辦法制定完善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 開展本地區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培育認定工作。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的評價標準應依據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評價指標制定,可結合本地區實際設定“特色化指標”,特色化指標分值不超過總分的 30%。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發布后及時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條 對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實施動態管理。
(一)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每次認定及復核的有效期為4 年,到期應參加復核。
(二)接受復核的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按照要求在指定信息平臺提交有關復核材料,報省級主管部門。省級主管部門審核后填寫評價意見,按要求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經工業和信息化部復核后,發布復核結果。
(三)對于未按規定參加復核的、復核結果為不合格的、 所在企業自行要求撤銷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核實有關情況后,公布撤銷的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名單。此類單位 2 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四)對于在申請認定和接受管理過程中存在弄虛作 假、違反相關規定的,發生重大環保、質量和安全事故的, 被列為嚴重失信主體的,有重大違法行為或涉嫌重大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核實有關情況后, 公布撤銷的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名單。此類單位 4 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五)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依法終止等重大調整的,省級主管部門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工信部產業〔2012〕422 號)同時廢止。
附件:
1. 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主要評價指標
2. 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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